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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應於 102 年 6 月底前函報依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
等級管理辦法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專案查核報告,以確保信用合作社計算資
本適足率之正確性及檢討信用合作社實施 BaselⅡ 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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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3452
號
函 |
主 旨:「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130003450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
布令 1 份,請查照轉知,並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本會為遵循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柱市場紀律原則及依據「信用合作
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
訂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
二、有關信用合作社 BaselⅡ 之計算方法,本會業已辦理多次教育宣導
及試算作業,並經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協助輔導,應可順利執
行。為確保信用合作社計算資本適足率之正確性及檢討信用合作社實
施 BaselⅡ 之成效,仍請督導所轄信用合作社於 102 年 6 月底
前函報依本辦法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專案查核報告(基準日:101 年 1
2 月31 日) ,查核報告內容應說明重要查核項目、查核結果及尚待
改善事項等。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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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3 月號 第 3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