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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如有「海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請依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通報標準,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並於銀行局網際網
路申報系統切實依類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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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0672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業經
本會於 106 年 3 月 22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0670 號令訂定發
布,並廢止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
令,檢送發布令、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 1 份,請轉知會員機
構查照辦理。
說 明:一、金融機構如有「海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請
參照本會 104 年 3 月 30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400051850 號函之
通報標準,通報重大偶發事件。
二、本會業於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重大偶發事件資料維護」(程式
代號為 WB020W )配合修正重大偶發案件類別,請切實依類別申報(
類別清單詳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
各金融控股公司、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卡業務機構、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吳○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併請轉知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
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清女士)、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中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