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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業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
第 2 項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並
定期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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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10620000155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下稱內控辦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銀行業委託會計師依內控辦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個人資料
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應為具確信度之報告。
二、本國銀行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105 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並於 106 年 9 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
三、自 107 年起,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應委託會計
師辦理前一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
並於每年 4 月底前出具前一年度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
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請轉知所屬
會員及外銀在台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
○剛先生,請轉知所屬社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
○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吳○慶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
○順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傑先生)、台新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蔡○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蔡○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先生)、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吳○進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
川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先生)、第一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先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呂○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
昌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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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