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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申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吸引外籍人才,建構更具競爭力
之投資環境,各機構如須查驗外籍人士身分,請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
證或永久居留證列為首要證件查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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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外)字第
10650000820
號
函 |
主 旨:重申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請貴會協助轉知及宣導會員機構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6 日發法字第 1042001405 號函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為吸引外籍人才,建構更具競爭力之投資環境,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
活之便利性,本局前以 104 年 10 月 16 日銀局(外)字第 10400
950740 號書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旨揭函文(諒達),請貴會轉知會
員機構,如須查驗外籍人士身分,請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
久居留證列為首要證件查驗項目,合先陳明。
二、邇來本局接獲國家發展委員會轉歐洲在臺商務協會意見反映,仍有部
分銀行辦理客戶開戶等金融服務,未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
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造成不便,爰請轉知
並持續向會員機構宣導上述便利外籍人士在臺使用居留證相關事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有限責任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慶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蔡○年先生)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