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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等之資格條件釋義 (補登)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3330418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八三財二字第○六四三七六號函。
二 按前揭規定意旨,係著重於當事人之實質經歷,即應以當事人是否實
際擔任該款規定之職務認定,為求客觀,審核資格時衡酌當事人擔任
職務時間長短以資證明成績優良,仍屬必要;所詢分社副經理之資歷
是否視同總社副經理同等職務及權理期間資歷之認定一節,請參酌各
該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制度及當事人實際負責之職矛及績效,本前開
規定意旨審酌辦理。
附 註:「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暨經理人選聘準則」請參閱 (第十輯) 第五
六頁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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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9 輯 11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