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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得與在大陸地區分行為業務上之直接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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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3180431
號
函 |
主 旨:貴分行函詢得否與貴行 (法國里昂信貸銀行) 在大陸地區之分行有業務上
之直接往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分行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函。
二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係依「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所設立,就營業處所登記地而言,係屬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之一員,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貴分行
不得與貴行在大陸地區之分行為業務上之直接往來。
附 註:「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請參閱 (第十六輯) 第九
四頁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請參閱 (第四輯)
第三二頁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8 輯 1 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89年11月版)第 1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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