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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農會信用部未依規定提足備抵呆帳前其盈餘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7704270
號
函 |
主 旨:所報○○市○○區農會信用部八十五年度備抵呆帳提列及貴局核處情形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六○市財政密字第一五五九三號函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市財政密字第二○四三一號函及八十六年
十二月十七日八六○市財政密字第二○五二三號函。
二 有關 貴局所核定○市○區農會信用部備抵呆帳提列計畫與「信用合
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一
條「應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提足備抵呆帳」之規定未符,仍請依本部
八十六年○月○日台財融第○○號函辦理。在該農會信用部未提足備
抵呆帳前,並請督導其盈餘應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以維護存
款人之權益。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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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7 輯 9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