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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者,應取得持卡人同意」實務
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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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495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會函報信用卡「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者,應取得持卡
人同意」實務作法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會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全信字第一一四六號函送前財政部旨揭案
由辦理。鑒於金融監理業務已於本 (九十三) 年七月一日改隸本會,
爰以本會名義函復。
二、為健全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之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信用卡發卡機
構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者,應事先通知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後,始得為之,並請將此一規範納入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
三、現金卡發卡機構主動調高持卡人契約額度或可動用額度者,應事先通
知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並請將此一規範納入現金
卡業務注意事項。
四、請轉知各信用卡、現金卡發卡機構,前揭說明二、三之規範,自九十
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0 月號 第 5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金
管銀票字第 09940004920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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