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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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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31000512
號
函 |
主 旨:為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檢送「金融機構警示
帳戶調查統計表」一份,請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清查警示帳戶之情形,務求
正確周詳,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為了解「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之處理情形,請各金融機構逐案清
查建檔,並由內部稽核單位列管並按季追蹤辦理情形。
二、各金融機構應主動積極處理「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並按季填報
統計表,報經各該公會 (聯合社) 彙報本會銀行局。
三、金融機構除依「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
』內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處理外,若被害人確須循司法程序始
能解決時,各金融機構應對被害人提供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0 月號 第 33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310005450 號函,自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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