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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繳納「監理年費」相關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秘)字第
0938000599
號
函 |
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有關特許費、監
理年費、執照費及罰鍰之匯款戶名、解款行及帳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銀行局」、「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及「01320201689 」。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一日金管法字第093
0000001號令發布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
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規定辦理。
二、按前開收取辦法第六條規定,金融機構應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成立後二個月內 (即九十三年八月底前) 繳納「監理年費」,特予
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