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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縱使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仍得依強制執行法及
票據法規定聲請假處分、撤銷付款委託及申請票據掛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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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法)字第
09900234480
號
函 |
主 旨:有關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後,可否受理票據掛失
止付、撤銷付款委託或假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9 年 6 月 11 日全一字第 0991000668A 號函,兼復
台灣票據交換所 98 年 10 月 19 日台票總字第 098009296 號函。
二、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假處分、支票存款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及
票據權利人申請掛失止付,為強制執行法及票據法所規定當事人得行
使之權利。本會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
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並未明文限制渠等權利之
行使,銀行仍應依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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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第 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