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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 2 章第 13 條規定,修正信用合作社應
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作業要點中月報表附表之資產負債表格式,並自
100 年 1 月份起適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合字第
10030000220
號
函 |
主 旨:為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修正條文發布施行,請督導貴轄信用
合作社依照說明配合修訂應定期填製之月報表內容,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第 2 章第 13 條規定及 99 年
12 月 30 日金管銀合字第 09930004990 號令發布修正之部分條文
辦理。
二、修正本會 97 年 1 月 4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30006780 號函
有關信用合作社應定期填製之各項報表及作業要點中月報表附表之資
產負債表格式,並自 100 年 1 月份起適用,其相關會計科目及代
號之增列,修正詳如附件。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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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第 75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4 日金
管銀(三)字第 09630006780 號函,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300313830 號函,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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