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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及辦理認購(售
)權證業務時,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所發
行有價證券之買賣,依該條第 1 項辦理。另證券子公司提報董事會決議
時,亦須依一定提案表格方式擬具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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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000002220
號
函 |
主 旨: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
係人所發行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依規定提董事會重度決議時之提案
方式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9 年 11 月 26 日研商「本會 96 年 3 月 27 日金管銀
(一)字第 09610000350 號令第一點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
條概括授權規定範圍修正草案」會議紀錄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經營自行買賣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
管理業務及辦理認購(售)權證業務時,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交易,需依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證券子公司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時,其提案內
容中有關交易條件之擬具,可參照附件之提案表格方式辦理。惟就交
易條件中之「交易期間」,請貴公會依據不同交易目的研擬妥適期間
,避免實務執行結果,造成證券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交易期間過
長,致有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範目的之情形。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助)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本會銀行
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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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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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