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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核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3.06 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
30 號令重新發布「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有關
規範二(三)安全維護方面不以蓄意破壞為主,因非蓄意破壞亦可能導致
行舍重大毀損或須暫時停止營業等情形,又規範四(三)所稱一週內函報
係指七個營業日,另已設置重大偶發通報專線可諮詢,亦可洽銀行局各業
務組監理窗口溝通諮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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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合字第
09900525130
號
函 |
主 旨:貴會針對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
發布之「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範之建議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9 年 9 月 21 日全核字第 0991001087A 號函。
二、本會旨揭規範四(三)所稱一週內函報係指七個營業日,請轉知所屬
會員機構切實遵照辦理。
三、貴會就旨揭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所提相關建議,基於下列理由,仍將
維持原規範:
(一)規範二(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貴會建議該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以損失一定金額或某一標準
比例為判斷標準一節,因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除可能與金額損
失有關外,亦可能影響營運或信譽,宜保有彈性空間,爰維持原規
範。
(二)規範二(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
設備遭破壞或遭恐嚇等)」,貴會建議宜明訂以蓄意破壞為主。考
量非蓄意破壞亦可能導致行舍重大毀損或須暫時停止營業等情形發
生,爰貴會建議未予參採。
四、另貴會建請主管機關能設置重大偶發事件諮詢窗口一節,因重大偶發
事件涉及日常監理事項之控管,銀行業者如有判斷之疑義,除目前已
設置之重大偶發通報專線(02-89691294) 可諮詢外,亦可洽本會銀
行局各業務組監理窗口溝通諮詢確認,以維執行之順暢。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4 月號 第 87-8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22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630000673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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