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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人身保險子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保險業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各款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準備金機
制相關資訊,才能使財務報告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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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10004751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據保
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
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避險策略、曝險情形等相關資訊及未適
用上開準備金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暨
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之擬制合併每股盈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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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55 期 10117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1 年 6 月號 第 6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