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導提高行員警覺以防制經濟犯罪維護存款人權益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0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11219770
號
函 |
主 旨:為防制經濟犯罪,維護存款人權益,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請確實依照本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錢第一六○三三號函規定
辦理;另上函所稱「一次」,包括同一營業日提領數筆款項之合計數
,如有故違,應予糾正並從嚴議處失職人員。
二 應妥善保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辦理存匯業務時,如發現有涉嫌
不法情事者,應立即通知治安機關。
三 應確實執行審核客戶開戶資料,並善盡確認之責,以杜人頭戶之發生
。
四 應將有關洗錢防制之教材納入行員訓練課程,並透過行員訓練中心及
分支單位辦理在職講習,加強教育宣導,提高行員警覺。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 輯 5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