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對承建國內重大工程之外國公司工程事務所融資事宜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0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五)字第
811152897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行申請釋示對承建國內重大建設工程之外國公司工程事務所融資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分行八十一年九月九日第勸台字第一○三號函。
二 不具法人資格但領有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外國公司其在台之
工程事務所,金融機構自不得對其融資;若以該工程事務所之代表人
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核與本部七十年五月二十七日台財融
第一六一五二號函及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融第七五○二三一八
號函規定「以個人名義申貸不得供所營事業運用」之意旨不符,亦不
得辦理。
三 具有法人資格之外國公司如係承包六年國建工程,並經依公司法規定
向經濟部申請認許並在台設立分公司,國內金融機構即可對其辦理新
台幣貸款,惟該貸款仍應遵守授信法令及原則,並以支應其在台六年
國建工程費用。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 輯 7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