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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經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核定之放款額度於有效期限內申請循環動用
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0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10433779
號
函 |
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對放款審核委員會核定之放款額度,於有效期限內申請循
環動用或辦理轉期,是否須再提經放審會審議,及轉期時有效期限應如何
約定乙案,在債權確保之原則下,得由各社自行規定,請查照並依說明二
辦理。
說 明:一 復貴廳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八一財二字第七八三五九號函。
二 信用合作社之授信對象多為個人戶,辦理授信時,應請審慎斟酌賦予
授信額度之必要性。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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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 輯 6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