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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凡超過攜帶或以郵件寄送新台幣出入台灣地區者應
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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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11220043
號
函 |
主 旨:自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起,凡超額攜帶或以郵件寄送新台幣出入台灣地區者
,應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一財字第二六五八七號函辦理
。
二 檢附「中央銀行在台灣地區委託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條文暨中央銀行八十一年八月一日(81)台央外字第(參)○
一六八六號函影本各乙份。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 輯 41 頁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85年版)第 81-82、290 頁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92年版)第 83、256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所引 68 年及 74 年部函業經本部 89 台財關 0890550224
號函,核示停止適用,爰予刪除有關文號。
2.本筆資料,明二所引函示,已被中央銀行 91 台央發第 0910066793 號
公告取代,說明二宜予刪除。
3.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台財關字第 1071025
3232 號令,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
律不再援引適用:
因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 4 條已有規範,爰予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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