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以公司名義對大陸間接匯款問題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1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一)字第
822222358
號
函 |
主 旨:貴分行函詢是否可以公司名義對大陸間接匯款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分行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82) 港匯銀 (總) 字第二二○號函
。
二、依「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第二條規定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得辦理對大陸
地區之下列間接匯出款業務:
(一) 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二)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
於押匯金額。
(三) 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至其他
欲匯至大陸地區之款項,則需採先匯至第三地區再匯入大陸地區之
方式。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