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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銀行辦理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22 條業務,應先向財政部申請換發儲
蓄部營業執照後,始可辦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01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322911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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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 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部以八十三年一月
十七日台財融第八三二四○一二二六號令發布施行。
二 各銀行如擬辦理本項業務,應先向財政部申請換發儲蓄部營業執照後
,始可據以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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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銀行法法令彙編 87 年 3 月版 345-34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