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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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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5509420
號
函 |
全文內容:為配合推動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
國內證券可指定國內代理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惟為符合國際防範洗錢
之相關規範,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一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指定之開戶代理人限為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
二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受理開戶之
金融機構或代理人必須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客戶真實身分之證明文件
。
三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限以保管銀行受託保管專戶之名
義在國內一家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帳戶,且僅得供證券交割之用途。
四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開設新台幣帳戶,以活期存款或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並以一戶為限。
五 受理開戶之金融機構或代理人應負責控管在台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證
券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並於每月十日將上月份帳戶資金運用情
形及餘額資料函報中央銀行。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5 月號 第 1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台財融(五)字第 907
01257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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