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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統計月報自八十八年十月份起無須再送中央
銀行金檢處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399715
號
函 |
主 旨:關於本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台財融第八四七二二七○二號函請各銀行
按月檢送「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統計月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乙案
,自本 (八八) 年十月份起無須再將上述副本及統計月報影本送中央銀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八八)
台央檢柒字第一七八六號函辦理。
註: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二二七○二號函請參閱 (
第二十七輯) 第一六一頁。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7 輯 11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