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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申請原有貸款本息緩繳及減碼之核辦依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50755
號
函 |
主 旨:金融機構受理九二一震災受災戶 (房屋全倒、半倒者) 申請原有貸款本息
緩繳及減碼,可由金融機構向鄉鎮市公所索取或直接由其網站查證經政府
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房屋清冊核認,受災戶如有政府機關出具之房屋全倒
、半倒及發給慰助金之證明文件,金融機構亦可據以核辦,請 查照。
說 明:一 由於九二一震災發生之初,受災房屋之鑑定工作尚未完成,基於便民
之考量,本部前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九七二五
號函規定,受災戶可持村里長或村里幹事之證明,向金融機構提出申
請本金展延、利息延繳及利率減碼等。
二 鑒於災區受災房屋鑑定工作陸續完成,受災戶如已取得政府機關 (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發給之房屋全倒、半倒及發給慰助金之證明
文件,即可持該等證明向原貸款金融機構提出本息償還展延及減息之
申請,金融機構亦可直接向政府機關 (如各鄉鎮市公所) 索取或直接
由其網站查證經政府認定屬全倒、半倒及發給慰助金之清冊,作為核
辦依據。
(註: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九七二五號函,請參閱八十八
年十一月號第三則。)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12 月號 第 47-4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