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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會議主席未依議事程序討論議案,其決議是否有效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22213669
號
函 |
全文內容:一 查「會議規範」第五十五條明定表決方式有 (一) 舉手表決 (或機械
表決) ; (二) 起立表決; (三) 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 唱名表
決; (五) 投票表決。第五十七條規定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
。合作社法定會議之討論議案若未依前揭表決規定辦理,且不適用會
議規範第六十條「無異議認可」方式處理之規定,則其決議程序即有
瑕疵。
二 至會議應案決議程序瑕疵之效力如何,合作社法規及會議規範並未明
定,似宜參酌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
合作金融法規彙編 (86年9月版) 第 30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