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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於營業年度終了時應注意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21144477
號
函 |
主 旨:銀行於營業年度終了時,應注意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違者將依
法處置;無股東會之銀行,應於董 (理) 事會通過各項應提報之營業書表
及盈餘分配決議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本部及中央銀行備查,並將資產負
債表於所在地日報公告之,請查照。
說 明: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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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0 輯 4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