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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投資公債之適用法令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8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融局(五)字第
822214290
號
函 |
主 旨:貴事務所函詢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投資公債之適用法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事務所八十二年七月二日博字第八二一○○號函。
二 有關外國銀行買賣公債之對象有否設限乙事,查目前外國銀行在華分
行若不具中央公債交易商資格,則不得自營買賣政府債券;僅可以投
資人身份投資債券,其買賣對象並限於債券自營商或經紀商。另有關
買賣時得否為附買回或附賣回約定乙節,因附條件交易亦為買賣方式
之一,自得與自營商或經紀商為之。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0 輯 7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