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監事當選名額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時應辦理補選
主 旨:信用合作社監事當選名額不足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最低人數時,應辦 理補選,請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八十二年八月二日台 (82) 內社字第八二一六○六六號函辦理 ,影附原函乙份,並復貴廳八十二年七月三日八二財二字第○五九三二七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