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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信託業法有關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相關釋疑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0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90712063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行所詢信託業法有關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相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及三,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九十) 信企字第○六
三二一號函辦理。
二 信託業法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之範圍對象乙節,本
部擬於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草案) 規定,「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
權者」於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係指「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
產有參與決策之主管及人員」。上開釋示,仍應以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經發布施行後為準。
三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業務範圍係以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所
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者為限。故該信
託專責部門應不得從事存款、放款、外匯等業務,至於是否得辦理投
資理財諮詢服務,亦應依該法第十七條第十一款「提供投資、財務管
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業務」提出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方得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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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09-21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