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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農、漁會信用部九十年度對經濟事業部門融通資金額度乙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90282998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轄農、漁會信用部本 (九十) 年度對經濟事業部門融通資金額度乙
案,請依說明二督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業經本
部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台財融 (三) 第九○二三八三三六號令發布。該
二管理辦法第八條有關對經濟事業部門融通資金之額度乙節,業修正
為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農、漁會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並已刪除
其不足五千萬元者,得以五千萬元為限之規定。
二 各農、漁會信用部本年度對經濟事業部門融通資金之額度,如業由貴
府報經本部准予備查者,如已依准予備查之額度辦理,而不符前開規
定者,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於一年內調整之。另上開額度本部尚未
准予備查者,請督導依第八條規定重新核算對經濟事業部門融通資金
額度後報部備查。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01-20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