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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兩函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090715677
號
函 |
主 旨:本部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三九○五五號函及八十七年十
二月十九日台財融第八七七六三四八四號函 (合作金融法規彙編第四一七
頁、第四一八頁)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 明:上揭二函係為解釋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二五三○五號號令修
正發布之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暨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
法 (以下稱選聘辦法) 第七條、第八條之執行問題,其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理事、監事當選就任後二個月內,全體理事、監事已繳股金總額不得少於
就任前一年底信用合作社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十五,然八十七年八月十八
日台財融第八七七四一一○三號令重行修正上揭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理
事、監事當選就任前,應個別認繳股金不得少於就任前一年底信用合作社
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十五除以全體理事、監事總人數之平均數額。已無要
求全體理事、監事已繳股金總額不得少於就任前一年底該社實收股金總額
百分之十五,上揭二函爰予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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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31-232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5 年 8 月 24 日台財融字第 85539055
號函,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7 年 12 月 19 日台財融字第 87763484
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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