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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業銀行投資金融、非金融相關事業及有價證券,應依銀行法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四條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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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二)字第
0090712617
號
函 |
主 旨:為配合銀行法修正,本部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三四三○○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部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台財融第八七七三四三○○號函規定:「凡商
業銀行擬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上櫃企業之現金增資股,應依銀
行法第七十四條但書規定,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本函發文前其
未申請核准者應即補報辦理。」
二 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非金融相關事業及有價證券,仍應依現
行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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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1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7 年 8 月 5 日台財融字第 87734300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10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202716483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