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外法人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仍宜徵提
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二)字第
0090712237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行海外分支機構承作國外民營營利事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上授信案件時,所徵取之財務報表擬優先適用當地之作業習慣乙案,
准予備查。至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作是項授信案件時,仍應依本部八十年
一月十六日台財融第八○○八五四七七六號函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年六月一日國字第九○○九二○○三三八號
函辦理。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10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202716483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