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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補充說明農會聘雇人員兼任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函釋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090316396
號
函 |
主 旨:茲補充說明本部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台財融 (三) 第九○七三五○三一號函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九○) 農輔字第九○○一
三七四一五號函辦理。
二 上揭本部函說明三農會聘、雇人員尚不得兼任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乙
節,經再洽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農會聘、雇人員擔任信用合作社
社員代表,業非農會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有給「職務」所規範,並以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九○) 農輔字第九○○一二○五五七號函停止
適用內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內社字第八一一八六六號函及七十
年九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四三八七五號函有關農會法相關函釋。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8 輯 229-23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