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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存款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及「放款總額」之計算,分別
包括外幣存款、外幣金融債券及外幣放款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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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354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
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及「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
」,其中有關「存款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及「放款總額」
之計算,分別包括外幣存款、外幣金融債券及外幣放款在內。
二 各銀行依上開法令計算放款及投資限額,涉及外幣存款總餘額及外幣
金融債券發售額之換算時,其匯率之採行應以風險控管之原則,參考
中央銀行外幣結帳價格或市場匯價,決定適用之結帳匯率,且其匯價
之採用應符合一致性原則。
三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七十五條於納入外幣存款、外幣金融債券
及外幣放款後,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風險時,應注意妥善控制匯率風
險。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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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1999 期 1416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4 月號 第 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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