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重申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規定及加強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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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五)字第
0915000628
號
函 |
主 旨:茲重申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除應切實遵照「金融機
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及「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
外處理要點」規定外,並應依說明之規定事項加強配合辦理,請 查照轉
知。
說 明:一 邇來金融機構委外作業,巡有發生受委託機構與客戶糾紛,尤以應收
債權委外催收作業為最,爰請應加強注意受委託機構辦理債權催收之
人員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或造
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收債行為。
二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慎選受委託機構,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僱用人員
之疏失,損害消費者權益,仍應對客戶負最終損害賠償責任,亦即金
融機構應先對客戶負責,再依委外契約向受委託機構追償。
三 金融機構對於委外事項之注意程度應與自行從事該項作業相同,且金
融機構不能因作業委外而減少或免除原本應負擔之責任或應維持之服
務品質。
四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訂定客戶糾紛處理程序,明定糾紛處理時效,並
對外公布客戶申訴處理之電話專線,以落實客戶權益之保障。
五 金融機構對委外事項應加強控管並切實執行稽核工作,對於客戶申訴
處理情形,應於稽核報告中揭露,如受委託機構違反規定者,應即採
取處理措施,以確保客戶權益。
六 金融機構辦理委外作業應切實遵照旨揭規定辦理,並將列為金融檢查
之重點查核工作。
七 另請 貴會研究評鑑及公布受委託債權催收機構之可行性。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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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2 月號 第 127-12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11 日金
管銀(五)字第 0955000377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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