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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辦理自然人買入外幣光票之連帶保證人不適用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
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0049608
號
函 |
主 旨:關於銀行辦理自然人申請買入外幣光票業務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是否適用
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銀國管乙字第○九一○一一一五三○-一
號函。
二 按銀行辦理自然人申請買入外幣光票業務,係對該客戶國外應收款項
辦理週轉用途之授信,與本部九十年一月二日台財融 (一) 第九○七
○○○八○號函所稱「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
財 (包括汽車) 、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等消費性用途之授信有別,故尚無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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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3 月號 第 2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