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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關於公司負責人變更,其車輛設定抵押權登記是否需檢具債權人同意書乙
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0910054147
號
函 |
主 旨:關於公司負責人變更,其所有車輛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設定抵押權登記是否
需檢具債權人同意書,始同意其變更負責人登記乙案,復 如說明。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交路 (一) 字第○九一○○一一二○
七號函。
二 按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登記事項之內容有變更時
,應由契約當事人檢具證明文件共同申請變更登記。」,次按動產擔
保交易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有關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
明之事項,係規定應載明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並未將法人之代表人列入,又鑒於法人為契約當事人時,縱代表人
變更,亦不影響債權人對動產擔保標的物之權利,爰法人之代表人變
更者,毋須由契約當事人共同申請變更登記,亦毋須檢具債權人同意
書。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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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6 輯 7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