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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要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客戶之開戶資
料是否符合規定一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18012116
號
函 |
主 旨:有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要求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客戶之開
戶資料是否符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 復貴行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九一) 僑銀總國金字第二五六七號函。
二 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屬銀行之一部分,爰其對於客戶資料之保密,除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外,亦應遵循銀行法第四十八條之原則
。依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於客戶資料應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包
括法院裁判、其他法律規定、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三部分。另國際金
融業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
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有關「法律規定」一詞
所指之範圍,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台財融 (五) 字第○九一○○
三七四七一號函釋示,該條文除外規定所稱之「法律」包括銀行法,
則銀行法有關客戶資料應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 (含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部分) 仍應予適用。爰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函請貴行提供客戶
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一○○一三四○六號函規定之程序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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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2 月號 第 53-5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