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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應於每年
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查核報告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六)字第
0918012282
號
函 |
主 旨:銀行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委託會
計師辦理銀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
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低呆帳提列政策之妥
適性表示意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函報本部
,請 查照並轉知各會員銀行 (請 查照) 。
說 明:一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
規定及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九一
) 基秘字第三一三號函辦理。
二 請轉知各會員銀行 (貴公司) 自本 (九十一) 年度起,應儘速依「銀
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銀
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
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
性表示意見,並依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將查
核報告函報本部,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
序及查核結果。嗣後並應依前開辦法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
計師查核報告函報本部。
三 另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審定「會計師檢查銀行報告範例」
,該範例可供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相關事宜之
參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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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3 月號 第49-50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