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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延長接管期限六個月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四)字第
0914001150
號
函 |
主 旨:茲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
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利該行後續問題處理,本部對該行接管處分自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六個月,續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執行接管人
職務。接管期間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仍應停止,相關職權由接
管人行使之。
說 明:一 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二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規
定辦理。
二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經本部指派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接管迄今近一年,為利後續問題之處理,並為維護金融秩
序、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法延長接管期限六個月。本部及中央存款
保險公司於接管該行期間將維持其正常營業,並儘速處理相關後續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