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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提出辭呈之日至下任理事主席就任期間對外行文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三)字第
0910056151
號
函 |
主 旨:關於貴府函詢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辭職,該社對外行文之相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府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南市財金字第○九一
○二○五五八九○號函辦理。
二 依據本部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六六四九一六六號函規定
,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請假或出差,應提請理事會互推理事一人於其
差假期間代理之。是以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提出辭呈之日起至下任理
事主席就任之期間內,如未及選任理事主席者,應可比照前函規定由
理事會互推理事一人代理理事主席。又考量理事會係屬合議性質,且
理事為合作社對外代表人,故信用合作社亦可由半數以上之理事同連
署,對外行文。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7 輯 10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