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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辦理承兌或保證業務發生墊款應切實填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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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2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六)字第
0926000075
號
函 |
主 旨:為統一規範金融機構辦理承兌或保證業務發生墊款之填報貴中心方式,請
轉知所屬會員金融機構於九十二年四月初申報九十二年三月底之承兌或保
證業務發生墊款之資料時,切實依貴中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邀集所屬
會員金融機構歐召開之會議決議內容辦理,各金融檢查單位對修改後之申
報情形將列為金融檢查重點,請 查照。
說 明:依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融檢查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2 年 4 月號 第 35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金管檢制
字第 112060002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