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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進行「特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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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0165
號
令 |
全文內容: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其信託人得為
經許可來台之大陸地區人民,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1 辦理對象限依本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七五七
○號函規定,已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帳戶者。
2 每筆信託金額不得超過依本部前揭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函規定存
入外匯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餘額。
(二) 新台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業務:
1 辦理對象限依本部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一八九六
號函規定,已在國內銀行開設新台幣存款帳戶者。
2 每筆信託金額不得超過依本部前揭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函及八十八
年九月十四日台財融第八八七四七五七○號函規定存入國內銀行
之新台幣存款餘額。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0 期 166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2027055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