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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三)字第
0928010361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修正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如附件。
二 本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融 (三) 字第○○九○七一九四四七號
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 件: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 信用合作社之法定業務區域如下:
(一) 直轄市以直轄市為範圍。
(二) 省轄市以省轄市為範圍。
(三) 縣轄信用合作社以該縣為範圍。
三 信用合作社之實際業務區域由財政部就法定業務區域及本要點核定之
,並於章程載明。
四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
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
積虧損,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五 對於緊鄰現無信用合作社之縣市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信用合作社,得依
「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 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
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最低標準。
(三) 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
均已轉銷呆帳。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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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5 期 2688-2689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0 年 8 月 31 日台財融(三)字第 009
0719447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金
管銀(三)字第 094300005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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