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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壹萬美元者
,應報明海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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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3 月 21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075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超過等值壹萬美
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本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四七
○六四五八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發布。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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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57 期 3111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4 年 2 月 28 日台財融第 84706458 號
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一之末句「本部……停止適用」等字核示部公告停止適用,
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3.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7 月 30 日金
管銀外字第 09950002064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