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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提列備抵呆帳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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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1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28011589
號
令 |
全文內容: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提列各項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保證責任準備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資產,應以本部「銀行資
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最低
之要求,確實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保證責任
準備。
二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備抵呆帳、損失準備及保證責任準備應分別提列
,並按中央銀行及本部規定格式申報。
三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逾期放款與備抵呆帳應帳列於在台分行,以真實
反映在台分行之經營狀況。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列金額係代國外聯
行記帳,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台財融 (五) 字第○九一八
○一○六四六號函及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台財融 (五) 字○九一○○四
六四六○號函之規定,將聯行承作之放款 (及逾期放款、備抵呆帳)
相關帳目列入資產負債表內,並以子目或附註方式揭露該記帳金額;
有關中央銀行及本部金融局之統計報表,則以附註方式揭露該代記帳
金額。
四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確實依照本部「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
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及
損失準備之提列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並送本部備查;另向
中央銀行申報之「R2900 附表」中,應說明各項準備之提列政策。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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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9 期 740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 月號 第 45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2 輯 45-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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