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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腔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第二條所定義客戶基本資料之範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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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金融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融局(一)字第
0920048662
號
函 |
主 旨:所詢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提供法人客戶資料予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
他子公司共同行銷時,該法人客戶之主要聯絡人及電話資料,是否屬「金
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律規範」之客戶基本資料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興業字第六三九號函。
二、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主要目的係在於進行
共同行銷,因此,法人客戶基本資料之範圍應以足用以共同行銷之目
的即可。換言之,法人客戶之名稱、地址及電話,方屬客戶基本資料
範圍,而該法人之主要聯絡人姓名及電話非屬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子公司自律規範」第二條所定義之客戶基本資料之範圍,金融控股公
司之子公司不得提供予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共同行銷。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2 輯 89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20270550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