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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是否須以配對方式完全轉嫁風險釋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五)字第
0938010800
號
函 |
主 旨:函關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是否屬「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
務應注意事項」所稱須以配對方式完全轉嫁風險交易類型一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中信銀金融處字第九三八
○四五二○○○四號函。
二、所詢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其標的機構得為銀行企業客戶,故銀行辦
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所承擔信用風險與銀行辦理商品 (Commodity)
或與商品有關其他利益之衍生性商品,故無適用前揭注意事項第三條
第四款,規定須以配對方式完全轉嫁風險交易類型之問題。
三、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仍應依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切實遵循經
銀行業務相關單位、風險管理部門、稽核單位及銀行董事會 (外商銀
行在台分行為其總行授權人員) 通過之銀行經營策略、作業準則及相
關之風險管理等措施辦理。
四、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雙方均應充分瞭解信用衍生性金
融商品設計內容、所涉風險及可能最大損失,以界定買方所得保護及
賣方義務所在。如銀行客戶為信用保護之賣方 (含信用連結式合約、
信用連結式債券之投資者或其他信用風險承擔者) 時,銀行應審慎評
估客戶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能力及適切性,基於專業相對性及
風險意識程度差異性考量,對不同交易對手,於適當文件中,揭露說
明交易之風險,以避免不必要之糾紛。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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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7 月號 第 47-48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