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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相關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一)字第
093100028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對授信戶 (國內法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之海外法人) 辦理外幣授信,得以其持有本人或國內母公司於國
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
二、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對授信戶 (國內法人及大陸地區
以外之海外法人) 辦理無擔保外幣授信,或以授信戶本人、國內母公
司於外匯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外幣授信,均不得供作對
大陸地區投資、週轉或保證等之用,但不包括短期貿易融資;如係為
境外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
三、本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一三三二
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42 卷 2116 期 2430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7 月號 第 37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75 輯 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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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8 月 29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
8011332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1 月 2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38011804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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